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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是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事实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及定性依据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第二百三十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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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传唤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的,经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用传唤证传唤。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明后,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犯罪嫌疑人的到达、到达和离开时间。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原因和依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传唤因和地点。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当场口头告知其家属传唤的原因和地点,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如果被传唤人拒绝提供家庭联系方式或有其他不能通知的情况,可以不通知,但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撤销案件是指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的立案根据,所采取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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