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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可以使用。《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物仍然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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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是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一般不可以抵押。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抵押期间可以出租抵押物。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耕地、自留地是不可以抵押的,除非是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规定如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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