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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休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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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备案的租房合同到期了,双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重新签订租房合同。如果表示不再续租,则租房合同终止。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按照规定,只要承租人经审核符合公租房租住条件的,可以续租,按审核结果计收租金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或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应当在合同(协议)届满之日前3到6个月内向公租房管理单位申请续约。续约时,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有关部门应在4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审核时,家庭收入标准放宽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以内。(二)经审核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租人)继续提供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视家庭条件变化情况相应调整租金标准或发放租赁补贴标准,并与承租人续签合同(协议)。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均已领取(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家庭收入水平超过住房保障标准,视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租金标准不高于市场租金参考价的70%(区另有规定除外)。(三)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按租赁合同约定及公租房有关规定退出所承租的公租房或停发住房租赁补贴。另外,如果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获批准的,承租人应结清有关费用并于合同届满之日后30天内腾退出公租房。有正当理由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地段市场租金参考价计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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