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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处理离职员工

2024-11-24
自动离职是指员工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并试图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行为。 公司员工离职后,可以根据企业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工资结算,工资应结算到员工工作结束之日,若未上满一个月的工资(平均工资乘以在职天数其他福利),则单位有权不同意员工离职,企业也有不提供失业保险的权力。如果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未办理回归手续,企业可以按照自动离职处理。 主要依据包括《劳动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和《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 对于擅自离职和停薪留职期满不归的职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原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61号)第2条规定,“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3条规定,“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这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4号)第11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或停薪留职期满不归的职工,或逾期不归,或旷工已达到除名规定期限的,企业可以按照除名或旷工处理。 2.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79号)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通知职工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企业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采取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奖惩条例》的规定做除名处理。如果企业未能在上述期限内采取上述送达方式通知职工,或职工逾期不归或旷工已达到除名规定期限,则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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