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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计算基数:?1)其可以由劳动合同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相应的岗位工资;?2)如果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标准高的,取其高;?3)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确定
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 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 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 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 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 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 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 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 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 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 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 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医疗期期间有多长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病假工资怎么计算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修改)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2008年6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第一条的规定,北京市最低工资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中的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因此,北京市最低日工资为36.78元,其80%为29.42元即病假工资每日不得低于2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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