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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劳务派遣合同无效的认定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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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工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因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都不能确定今后的用工计划,用人单位与我用人单位(大型商厦)因预见后期需要装修会影响到部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与我签订第三次合同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把已填写好内容包括合同期一个月的劳动合同给我签字,共签订了三份合同期一个月的劳动合同。前天9月17日,用人单位通知我10月8日结朿,可是,9月30日是合同到期日(签订—个月)。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无法定条件,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赔偿金。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争议双方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他机构如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等机构都不具有认定劳动合同效力的权利。无效劳动合同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效力,无效劳动合同仍然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不具有返还的可能性,在劳动关系中不能实行返还原则,也不能实行折价补偿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赔付劳动力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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