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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综上所述,如果实际用工单位在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关费用时,实际用工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工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有证据证明未计入劳务派遣工资薪金总额基数的,准予计入本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含福利费、经费)扣除的依据。
工资福利费不计入工资总额。劳动合同工资构成: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不属于工资福利。 依据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社保费用不应计入劳动者的工资中,社保费用是用人单位强制要交纳的,不应该计入工资总额。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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