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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劳动监察案件:(一)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监察可以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二次,专项检查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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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劳动监察员。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女性劳动监察员。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场所,检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二)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劳动监察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查阅或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三)采用笔录、录音、照相、录像等方式取得证据;(四)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的其他职权。
省、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在中央和外省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其生产、经营和工作场所在本省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尚未注册登记和依法被吊销营业或者撤销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其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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