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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理和。...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劳动监察员。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女性劳动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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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在中央和外省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其生产、经营和工作场所在本省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尚未注册登记和依法被吊销营业或者撤销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其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只有一款,没有第三款。第三十五条也只有一款,但是有第四项。相关规定:《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监察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伪证,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理阻挠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指令书的;(五)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劳动法律监督员有权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工会中聘请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可以进入用人单位调查了解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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