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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期间,劳动者是否可以单方面提出赔偿?

2022-03-17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由合法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发票的,就不能证明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金是合法的。那么,只要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书面方式提交辞工书告知用人单位即可。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的,建议劳动者以EMS方式邮递辞职申请给用人单位,并在邮递单上注明“辞职申请书”。并将邮递单据,妥投证明(由邮政部门出具并盖章),一并交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申诉。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培训发票的,而且发票面值是6000元的,你现在想离职,也只需要支付没有履行的服务期所对应的那部分违约金,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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