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筹备中的用人单位用工之日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力开始算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1、筹备中的用人单位用工之日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力开始算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5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9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