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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 (五)项和第 (六)项规定的事项(即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
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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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相关事项;(二)业主委员会审核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事项后征求业主意见,同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征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申请表、工程预算方案及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征求业主意见表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核实后,拨付核实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维修费用;(五)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持具备法定资质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书、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及审计费发票、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工程决算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免予审计。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照使用程序重新申报。
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三)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名册;(五)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二、房屋买卖或拆迁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该归谁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尚有节余的,应当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将业主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三、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完了怎么办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一幢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证明,可由业主或者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所得收益的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还有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已有新版文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各城市都建立了各自的住房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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