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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因不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一般符合非过失性辞退的情形,单位需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去支付补偿,每满一年就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还应该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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