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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价款是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
工程总承包价款是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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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不能就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主张优先受偿权。 1、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3、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程总承包价款是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是可以将该工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而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有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的垫资款已经投入物化到中,成为工程价款,应当优先受偿。承包人的带资能否享有优先权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因此,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带资不受法律保护,承包人的带资款不能优先受偿。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带资,现行没有强制性的禁止规定,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的债权仅指垫付的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和材料费等实际支出以及“三通一平”费用,不包括垫资所产生的孳息。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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