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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价款是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
工程总承包价款是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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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需符合以下条件 《最高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 二:清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按照民法典规定承包人行使用优先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2: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催告仍不支付。 3:必须在工程竣工之日或者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具体看情况的。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完成结算并已结清所有款项的情况下,分包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取决于是否存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恶意串通,故意减少工程价款进而损害分包人利益的情形,而这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查明后作出认定。而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经提供了表面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如分包人认为二者存在恶意串通、不合理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的,分包人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2、《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法释[2002]16号)原文: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个人理解:是说消费者在已交付了全部购房款的前提下,建筑公司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消费者,因此,即使开发商拖欠了建筑公司的工程价款,建筑公司依然没有权利将此房屋折价或拍卖。对于建筑公司的侵占行为,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或直接起诉建筑公司要求其腾房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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