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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探视权属于人身类型的权利,法院无权进行强制执行,只能督促对方协助行使探视权。探视权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问题,法院没有正当理由也无法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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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探视权属于人身类型的权利,法院无权进行强制执行,只能督促对方协助行使探视权。探视权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问题,法院没有正当理由也无法限制人身自由,只能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对方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1.探视权不能强制执行,最高院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 2.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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