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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属于人身类型的权利,法院无权进行强制执行,只能督促对方协助行使探视权。探视权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问题,法院没有正当理由也无法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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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视权不能强制执行,最高院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 2.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强制执行的条件:⒈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⒉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⒊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⒋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⒌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强制执行探视权可以采取的措施有: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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