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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量。一个企业如果多数员工都需要经常加班,这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必须引起重视。如果用人单位因企业自身生产特点无法避免加班情况的,沈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因做到如下几点,以减少类似纠纷: (1)制定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加班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加班申请流程。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的,应由所在部门将加班申请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才可以进行加班,规定员工非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司加班。要求员工充分利用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并核准员工加班工资,实行加班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薪酬制度,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加班情况的发生。为了更好的向劳动者公示,用人单位也可以将加班审批制度约定在劳动合同中。 (2)正确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载明劳动者的工资数额,这样也避免了将来争议不清的状况。在发放工资时必须制定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工资对帐结算单,由员工亲笔签字后才能领取当月各项工资。这样做的好处是有效保存了相关证据,避免了以后员工随便追索加班工资情况的发生。 (3)利用调休取代休息日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有权优先选择安排劳动者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
如果个别部门上一天休一天属于常态而不是临时性质,建议按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为该部门申请综合工时工作制。由于干一休一的总工作时长远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可按照《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对该部分人员超超出法定工时部分视为加班并支付《劳动法》第44第1款规定的不低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则支付《劳动法》第44第3款规定的不低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如果要做好员工的加班管理工作,应当在加班前与员工协商一致,或者通过单位的规章制度来明确加班的时间和加班的工资数额; 而在加班时,需要依法记录在考勤表中,要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保障其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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