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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的模式应当说明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担保债权的类型和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范围...
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抵押土地基本情况。抵押贷款情况,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如何约定的,其他约定的情形,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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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产权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或个人姓名、住址等。②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数额。③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或抵押期限。由于抵押人享有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抵押年限,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确定的年限;债务人履行主合同中债务的期限,决定着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日期,只有在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才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1、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优先受偿处分所得的价款。 2、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只不过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经国土部门批准,现在该批准手续与抵押登记手续合二为一。 3、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物抵债的范围 第九条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条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2、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3、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交通运输工具; 5、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6、原材料和产成品; 7、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第十一条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1、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3、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6、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签订以以土地使用权抵债协议是双方对土地使用权来抵偿债务的具体规定以及抵偿债务份额的约定,防止出现抵债纠纷,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但并不是所有的物都可以用来抵偿债务,只有归债务人所有,并且具有较强保值能力的财产才能用来抵偿债务。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留意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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