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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这里所说的一个工资支付周...
第七章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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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50%*日工资报酬); 2. 如果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0%*日工资报酬); 3. 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0%*日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加班费; 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我国法律对企业支付职工加班费的相关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损害劳动者的休息权。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加班应该是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行为,而不是职工自愿加班的行为。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并支付合法的加班费;而职工在企业没有要求的情况下主动加班,应算作是职工自愿行为,不能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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