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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擅自出售给业主,该合同无效。 商品房项目的手续从规划、到建委、再到房管局,环环相扣,物业用房是不可能登记到个别...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因此,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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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但该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开发商应当配备多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这就为开发商留下了法律空间。如确定该争议房屋为物管用房,则开发商想无权擅自出租该物管用房,开发商如想证明其拥有该房产权,必须能拿出该套房屋的分户产权,才算其拥有该套房屋权属的有力证据。
楼顶屋面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任何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对楼顶屋面不享有专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将楼顶屋面售予购房者。如使用楼顶屋面与相邻人发生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如果商品房内有通往楼顶屋面的公共通道的,顶层住户不得妨碍楼内其他业主经过公共通道通往楼顶屋面;如果没有公共通道的,其他业主欲从顶层住户室内通往楼顶屋面的,须经顶层住户同意。
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超过规定的套型面积的;(二)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集资、合作建房或者组织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集资、合作建房的;(四)假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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