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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四条、第五条,申请人向有关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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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及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 (2)请求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的案号和判决日期; (3)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理由、标的,以及该判决在判决作出地的执行情况。申请书应当附生效判决书副本,或者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证明书,同时应当附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有权限机构出具的证明下列事项的相关文件:(1)传唤属依法作出,但判决书已经证明的除外;(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依法得到代理,但判决书已经证明的除外;(3)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判决已经送达当事人,并已生效; (4)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法人营业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明书; (5)判决作出地法院发出的执行情况证明。申请书应当用中文制作。所附司法文书及其相关文件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其中法院判决书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由法院出具的中文译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六条、第七条,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包括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姓名、住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2、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以及财产状况;3、判决是否在原审法院地申请执行以及已执行的情况。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三、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四、明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3、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和认证材料。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执行地法院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六条、第七条,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包括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姓名、住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2、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以及财产状况;3、判决是否在原审法院地申请执行以及已执行的情况。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三、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四、明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3、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和认证材料。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执行地法院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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