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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六条、第七条,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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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应当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请书; (2)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3)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 (4)若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中列明缺席判决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 (5)经公证的件复印件。申请书应当载明:(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2)请求事项和理由,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3)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和执行情况。
申请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对生效的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益。申请执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诉讼权利。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执行根据,无论采取什么方式申请,都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㈡申请人应当是法律文书确定的享有民事实体权利的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㈢义务人不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全部履行义务;㈣必须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的其他费用。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送执行书后,认为可以给予强制执行的,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关于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的收取,《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所以,你应该支付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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