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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应提交哪些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2022-08-2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应当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请书; (2)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3)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 (4)若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中列明缺席判决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 (5)经公证的件复印件。申请书应当载明:(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2)请求事项和理由,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3)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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