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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六条、第七条,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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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向递交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按手印。 2、证明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当事人需提交出具的判决书生效证明。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及被执行人住址、联系方式等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应当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请书; (2)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3)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 (4)若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中列明缺席判决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 (5)经公证的件复印件。申请书应当载明:(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2)请求事项和理由,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3)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和执行情况。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关于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的收取,《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所以,你应该支付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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