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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可以隔年红冲,但是在六个月以内,不能超过认证期和冲红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四条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因此,超过认证期专用发票,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第一种情况:合并发放多个月的工资 有时候企业由于资金困难,或者天灾人祸,可能没办法及时发放工资。等到企业正常的时候,就会在一个月内合并发放数个月的工资。 遇到合并发放多个月的工资的时候,我们先向税局说明情况,最好有书面说明,就等于像是具备了一个案。 向税局说明情况之后,正常申报未按时发放的工资,虽然实际上没有发放,但是也可以正常申报个人所得税。 合并发放工资的当月,把以往应发而未发放的工资踢出,再申报剩余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示例: 2017年12月份的工资4500,正常发放时间是:2018年1月份,但由于企业资金困难,拟定在2018年2月份发。 这样的话,2017年12月份的工资和2018年1月份的工资,就合并在2018年2月份发放了。 1,2018年1月份向税局书面说明情况。 2,2018年2月份正常申报2017年12月份的工资45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30元。 3,2018年2月份发放工资9000元,3月份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用9000减去2月份已申报的工资4500后,再申报1月份工资,最后扣缴个人所得税30元。 第二种情况:补发以前的工资 还有一种情况,以前的工资已经正常申报了,个人所得税也正常缴纳了。但由于公司对员工以往的工资做了相应的调整,需要补发以前的工资。 这种情况也需要向税局书面说明,然后把补发的工资,摊回到以前的工资,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示例: 2017年12月份工资4000元,已在2月份正常申报,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元 2018年3月份发放工资4500元,并补发2017年12月份工资500元。 2018年4月份个税=(4500-3500)*3%+((4000+500-3500)*3%-15)=45元
鉴于你提供的信息来看,绩效工资按季度发,工资的扣税方式是直接将绩效工资算入当月的工资之中后,在以此为基础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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