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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安抗辩权就是,若双方约定一方先为履行时,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履行前发现他方的财产明显减少而有难为给付之虞时,可要求他方为对待给付或提...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原因: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让财产、逃避资金逃避债务;失去商业信誉;或者有其他原因丧失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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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导致合同解除。只是当事人可以基于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 2、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要求的问题,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1)该供用电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先履行一方(供电方)的债务到了清偿期。所谓双务合同是指供用电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都承担义务。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2)供用电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是否有先后履行顺序,一般应由双方合同约定,也可根据交易习惯或其它法律规定。 (3)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不能或者难于履行债务的事由。 (4)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供电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或者难于履行债务。 只有履行了上述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供电方),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中止履行合同,否则为违约行为。 在上述条件下,当事人也可以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对方不提供担保的,可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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