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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限:(1)实际工作...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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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请病假,如果不是住院的患者,医院不会请一个月或半年的病假,只能请三天一次或七天一次的病假。 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工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年数和本公司的工作年数,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1、国家层面并无具体规定。病假及期间待遇具体由各省人社部门制定。 2、一般不超过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超期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者解聘处理。 3、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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