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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二、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首次对带薪年假制度作出原则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假制度。工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职工带薪年假条例》,细化了带薪年假的时间和制度操作办法。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以下简称年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假。职工在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一年以下十年以下的,年假五天。10年以下的,年假10天,20年以上的,年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假。第五条规定,职工因生产、工作特点不能安排年假的,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安排。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支付年假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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