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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企业...
如果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有以下解决办法:职工与企业协商;向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企业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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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认为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日期:(1)劳动关系生存期间发生的支付工资争议,使用者可以证明书面通知劳动者拒绝工资的,书面通知的日期是劳动争议发生日期。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3)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发生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论,劳动者可以证明使用者约定支付的时间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使用者约定支付的日期是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劳动者无法证明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发生劳动争议后的处理: 1、协商解决。 2、企业有委员会组织的,职工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3、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同样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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