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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个人购买或建造的房屋,人按照有关各方的投资比例予以分别补偿。...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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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偿还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差价结算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偿还建筑面积与原面积相等,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二)偿还建筑面积大于原面积,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其超过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三)偿还建筑面积小于原面积,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其不足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国有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其结算差价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被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或者未向机关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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