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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认购书时要注意的问题: 1、签约前认真阅读条款,购房时还要看拆迁安置是否落实。 2、验看合同文本是否规范,认购书中必须出现房屋详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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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但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签订房屋认购书的效力: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一是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二是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这有二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如果你不同意他的合同条款,可以不签署,即使交纳的认购金,也不是说一定要认同他的合同的所有条款,这种拿不上台面的条款显然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的,国家统一格式的商品房买卖条款中是不会出现的;第二个,是有些格式条款强制你签署是不生效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开发商才会加上,你已充分知悉并无异议这些话。如果是毛坯房,显然是卖不到这个价格的。真出了问题,还是可以找他们的,只是增加了难度。房屋保修期限有国家规定,这个没事。作为期房,你可以对装修的材质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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