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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5]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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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县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报送的《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及有关材料之日起的三日内审核完毕。对于需要补充调查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申请聆询的案件,审核时间可以延长到十二日;对于需要补充调查且违法犯罪嫌疑人申请聆询的案件,审核时间可以延长到十五日。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派出所管辖。重伤和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伤情不明。管辖难以确定的,由首先受理的部门办理。伤情鉴定后,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移交主管部门。2、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故意伤害(轻伤)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由于证据不足,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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