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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2021-12-13 6,27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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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如下: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相关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四条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  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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