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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2020-09-06 782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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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的内容是关于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程序的规定,其内容是询问上述人员应分开个别进行,不能一起进行询问,防止串供。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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