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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予...
对旷课、逃学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规劝其返校受课。学校办理学生转学、复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学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学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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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未成年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定向培训。对年满16周岁,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应当推荐安排就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残疾未成年人的福利事业。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二)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文化、体育、科技活动的;(三)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精神产品的;(四)为未成年人提供、兴建活动场所及设施或者提供经济资助的;(五)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的;(六)培训、安置残疾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的;(七)培训、安置工读学校毕业生就学、就业的;(八)培训、安置刑满释放、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的;(九)其他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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