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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国家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和社会福利机构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具体事务,应当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对旷课、逃学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和学校应当规劝其返校受课。学校办理学生转学、复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学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学校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父母或者其他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不得使其中途退学。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的,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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