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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满50周岁,已经够了法定退休年龄。 2.还在单位继续工作,单位不会再为退休职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3.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能进...
50岁多了可不可以工伤鉴定这个问题,根据国家规定,女50以上,男60以上,无法申报工伤,但是,工作中发生事故,一切待遇企业都要按照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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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是指受害人在工作中不幸遭受到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上的残疾,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但是,工伤鉴定申请机构必须由保险人指定,否则鉴定无效,也有受害人家属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的情况,那么,如果工伤鉴定不满意怎么办?可以看一下,是否可以复检。 可以申请复检,对劳动能力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评定结论,赔偿义务人不服的,有足够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并且重新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准许对伤残进行重新评定。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鉴定。 当事人如果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有如下做法: 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评定结论,赔偿义务人不服的,有足够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并且重新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准许对伤残进行重新评定。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伤残评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非有以下的四点情况,否则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如果能够对缺陷鉴定结论,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其他办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实际上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与法院委托鉴定在诉讼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法院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实质上的证明力要高于当事人的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法院委托鉴定后,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并非每次都会被予以许可,如果受害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尽量在第一次鉴定中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 认为受害人的伤残实际情况与鉴定结果不符合,可以申请复效,但是复效的时间应该越快越好,因为有些疾病具有自愈性,就不能在进行工伤鉴定,大多数情况,第一次与第二次的工伤鉴定结果都是一样的,家属如果不能保证结果的不同,不建议复检。
用人单位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根据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劳社部函〔2002〕97号“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下岗女职工符合以上条件的才可以50周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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