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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房屋的居住权有用,产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通过签订书面的形式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双方签字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再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再次确认居住权的法律效力。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公租房的基本条件: 1、拥有深圳户籍和3年的深圳社保; 2-拥有深圳户籍、一年的深圳社保、本科学历; 3-拥有深圳户籍、1一年的深圳社保、中级职称; 只要满足以上任意一个条件就可以申请深圳公租房。 详细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注:提出申请深圳公租房的当天开始满18周岁,含当日。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深圳公租房时在深圳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正在深圳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深圳公租房,但在其签订深圳公租房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1年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即三年内未在深圳市拥有自有住房的居民,就可以申请深圳公租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 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及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即2011年1月30日后)未在深圳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房;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注意事项: 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深圳公租房轮候申请,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深圳居住证期限的限制。 具有深圳户籍的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深圳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深圳市的,视为具有深圳户籍、可以提出申请深圳公租房。
依照我国《民法典》所确立之制度,所谓居住权者,乃指享有居住于他人房屋之权利之人所享有的权益。若该房屋已设定居住权,即便无房地产证书,亦可长期甚至终生居住其内。 当房屋售予新的所有权人时,尽管后者已取得不动产证书及所有权益,但却无法改变已有居住权存续的事实,并无权力将居住权人驱逐出境。关于居住权的期限,当事人可自由设定,如为期五年、十年、二十年抑或是终身有效。若选择终身有效,则除非居住权人离世,否则该项权利将持续存在。 在房屋出售之后,原先设定的居住权仍将继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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