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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随时雇佣了一个农民,这个企业一定要支付工资吗

2022-02-27
有一农村个体企业,因工作需要,随时临时招用了几个农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商定,企业内什么时候有事,什么时候过来干活,按天计算工资,每干一天活,支付十元工资,没有活干,工人就不用来企业,也不开工资,什么时候有活,需要有人干活时,业主再去找人,因为都是熟人,所以每次都是找这几个人。工资是一段时间一结算,也可以随时结算(比如农民需要用钱,可以随时领取报酬)。有一天,一个用工在企业干活期间,给来企业拉货的一个客户帮助装车(该客户已经承认是给其帮忙,由其支付帮工部分报酬或给钱买点烟酒等物品作为报酬),工人装车不是其在企业应该干的活,企业业主也没有安排他去帮工,当然也不禁止,谁愿意给其他人干点活,挣点额外收入,企业业主是不管的。结果在给拉货的客户装车期间,发生的事故,该工人被工作用的钢架子歪倒砸伤。被其他人送往医院治疗。因当时企业业主不在现场,后来听说了此事后,积极给伤者看病治疗。伤者治疗后,经过咨询,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企业业主对法律不是很懂,于是在劳动部门工伤认定表上签字,并亲自书写了故事发生的过程,只不过是将发生过程写成了是在其企业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故而伤者被认定为工伤,等级为五级。事后,伤者与企业业主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伤者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仲裁认定企业赔偿伤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没有列明具体赔偿项目)。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业主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虽然伤者是其找来干活的,但是出事时是给拉货的人帮忙,拉货的支付报酬(拉货人已经承认)。受益人是被帮工人,应由拉货的人赔偿其经济损失,且伤者去帮工,既非业主指派,业主也不干涉,(因为从管理角度讲,用工只是来干活,交给干的活干完就给工资,业主不管理用工的其他事情),完全是用工的自身行为。故而企业业主认为其不应该对伤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只承担一小部分赔偿,对仲裁裁决不服。请问,如果业主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应该如何起诉?诉讼请求应该如何写?法院应该如何审理?最后如何作出裁决?可能作出什么样的裁决?有哪位热心朋友帮助解答一下。社区咨询小组成员公爵该案的前提有个问题,即受伤者和该企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实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一、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二、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三、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四、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我认为该案中,受伤者和企业之间应当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为"口头商定,企业内什么时候有事,什么时候过来干活,按天计算工资,每干一天活,支付十元工资,没有活干,工人就不用来企业,也不开工资,什么时候有活,需要有人干活时,业主再去找人",从楼主说的情况来看,受伤者只是提供劳务,而不受企业管理,其工钱也是一次性结算,因此不构成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楼主说“给来企业拉货的一个客户帮助装车,(该客户已经承认是给其帮忙,由其支付帮工部分报酬或给钱买点烟酒等物品作为报酬),工人装车不是其在企业应该干的活,企业业主也没有安排他去帮工,当然也不禁止,谁愿意给其他人干点活,挣点额外收入,企业业主是不管的。”那么就要具体分析受伤者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从说的情况来看,受伤者为他人装车不是雇主要求,而是为了赚取报酬,实际上受伤者和被帮助装车的人之间又存在一个一次性劳务关系,因此,不应当认为受伤者对于原雇主是从事雇佣活动,因此我认为原雇主是没有赔偿责任的,而是应当由被装车的人给予赔偿!综上所述,我认为起诉时应当首先要求法院分清受伤者和雇主之间的关系,指出法律适用的错误,然后提出己方不是赔偿主体而应当由被装车方给予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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