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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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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一、劳动合同形式多样。非全日制工人可以订立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二、允许多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多重劳动关系是非全日制就业的特点之一,也是国家大力推进非全日制就业制度的目的之一。但《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限制非全日制劳动者滥用订约权。三、解除合同的限制较少。任何一方非全日制用工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即合同解除的无因性、随时性和对等性。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对双方平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有同等权利,可以在五个条件下随时通知解除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四、工资结算周期短。非全日制劳动任务是否完成,是否符合要求,一般可以直接看到结果并考虑。与劳动者提供劳动成果的即时性相比,工资结算周期不宜过长。《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劳动报酬可以以小时、日、周为单位结算,最长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天,但不得以月为结算周期,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1.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更灵活,因为非全日制用工,企业可以随时终止用工,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较大; 2.非全日制用工成本较低,企业不需要为员工缴纳全部的社会保险和劳动关系终止的补偿,法律法规一般只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 3.在法律上,对非全日制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没有条件和证据的要求,无形中降低了企业在经济补偿时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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