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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主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但是要注意的是,一般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当事人都可以请求...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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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里应该说的是劳动合同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吧,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是不能约定违约金的。所谓的违约金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只有两种,一种就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而且这种培训必须是高质量的,而且用人单位为此支付了一定的费用的,这个一般用人单位回约定了一个服务期,如果服务期没有过就辞职,是要支付违约金的。一个是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是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一般是两年内不能到与该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去工作的,然后该用人单位发给竞业限制费用,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话,有些用人单位约定了违约金,那么这就是产生了违约金。一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约定违约金的。
无固定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标准:1、双方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使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使用者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使用者违法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两倍的赔偿金。2、第47条,经济补偿是按照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满一年发放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工人发放。6个月以上不到1年的,按1年计算不到6个月的,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薪比使用者所在的直辖市高。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金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3、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要看约定的违约金是何种性质的违约金.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注意"仅限于",也就是说,其他情况的违约金无效. 还要注意"服务期"的含义,如下: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 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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