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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一般是用人单位和员工首次建立劳动关系后,为增加相互了解,为决定是否最终选择对方而设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合同期的长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招录用员工时首先应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然后还要明示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实施具体的考核行为,而不是任由用人单位解释员工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孕妇如果被强行辞退的话可以去劳动局告它,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去法院告他,但是只要是辞退工作的话就需要工作交接,正常的话是要走这个程序的。无论是辞退还是申请辞工。自离的另外说。如果说你这边负责的有关他们利益方面的话我推荐你这边还是要交接下,不然麻烦缠身就不好了
劳动者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否则不合理,且如果没有完成交接工作,单位可以做相应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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