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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强制交易可分为以下三类: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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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强制交易可分为以下三类: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同时也包括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3、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图,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对于强制交易行为,用户或者消费者完全可以拒绝与之交易。用户和消费者对于与谁交易具有选择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强制交易,不能剥夺用户和消费者的交易选择权。
1.经营者滥用独占地位,进行强迫交易。该类强迫交易的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独占地位,强迫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者接受其服务的行为。 2.滥用行政权力,进行强迫交易。该类强迫交易的行为,是指政府或其他属职能部门滥用职权,强行千预消费交易,强迫消费者购买某一经营的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的行为。 3.经营者通过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进行强迫交易。所谓“搭售”,是指经营者在出售优质名牌、畅销商品寸强行搭配出售消费者所不需要的劣质滞销的产品的行为,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某一个商品时经营者强行要求同时购买其他商品的行为。“附加不合理条件”,是指在消费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交易成立的条件。[2] 4.经营者利用邮购,预售、分期付款、上门推销的方式,进行强迫交易的。通过该类方式进行消费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获取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渠道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消费者通常很难对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及其交易条件等进行较为直接全面的比较,从而使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有些经营者正是利用这类交交易方式中存在的局限性,向消费者强行推销假冒伪劣的商品或者价高质次的服务。 5.经营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强迫交易。如因消费者在挑选商品后表示不购买该商品而受到经营者的辱骂、殴打,并强行要求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行为。一些旅馆、饭店在火车站、码头设置服务点,不等旅客问清情况就连拖带推地弄到旅馆,强迫其支付高房价,接受劣质服务等。 不管采取什么手段,无论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只要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行让消费者购买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接受经营者的服务,从而使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受到侵犯的行为,均属于强迫交易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强制交易可分为以下三类: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同时也包括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3、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图,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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