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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强制交易可分为以下三类: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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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滥用独占地位,进行强迫交易。该类强迫交易的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独占地位,强迫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者接受其服务的行为。 2.滥用行政权力,进行强迫交易。该类强迫交易的行为,是指政府或其他属职能部门滥用职权,强行千预消费交易,强迫消费者购买某一经营的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的行为。 3.经营者通过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进行强迫交易。所谓“搭售”,是指经营者在出售优质名牌、畅销商品寸强行搭配出售消费者所不需要的劣质滞销的产品的行为,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某一个商品时经营者强行要求同时购买其他商品的行为。“附加不合理条件”,是指在消费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交易成立的条件。[2] 4.经营者利用邮购,预售、分期付款、上门推销的方式,进行强迫交易的。通过该类方式进行消费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获取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渠道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消费者通常很难对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及其交易条件等进行较为直接全面的比较,从而使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有些经营者正是利用这类交交易方式中存在的局限性,向消费者强行推销假冒伪劣的商品或者价高质次的服务。 5.经营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强迫交易。如因消费者在挑选商品后表示不购买该商品而受到经营者的辱骂、殴打,并强行要求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行为。一些旅馆、饭店在火车站、码头设置服务点,不等旅客问清情况就连拖带推地弄到旅馆,强迫其支付高房价,接受劣质服务等。 不管采取什么手段,无论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只要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行让消费者购买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接受经营者的服务,从而使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受到侵犯的行为,均属于强迫交易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违约行为如下: 1、合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比如延迟交房、延迟付款等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对财产的执行方式1、强制划拨;2、强制扣缴;3、强行退还;4、强行拆除。(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1、强制拘留;2、强制传唤;3、强制履行;4、遣送出境。(三)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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