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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强制交易可分为以下三类: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
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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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制交易是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少见。因此,本法规定,强制商品交易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严重情节,应当包括以下几点:1。促进不公平交易,非法利润大;2、多次强制交易;3、社会影响不良;4、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后果;5、强制交易严重扰乱市场;6、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强制交易。行为人以轻微威胁手段强制买卖、强迫他人接受或者提供服务,行为非常润非常有限,情节轻微,危害小,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视为犯罪。刑法第二十二十六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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