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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强制交易可分为以下三类: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
1.经营者滥用独占地位,进行强迫交易。该类强迫交易的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独占地位,强迫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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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的特征:(1)公用企业是实施该行为的特定主体。不具备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及非经营性的政府机关不是强制性交易行为的主体;(2)其他出于公平交易地位的经营者的商品是公用企业强制性交易行为的客体,及该行为是强制安排他人之间进行交易,并非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3)公用企业的行为带有强制性,使被强制者难以抗拒,不得不服从安排与他人交易;(4)公用企业实施这种交易行为的目的,是从被指定的经营者处获得利益。
(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1、强制划拨;2、强制扣缴;3、强制退还;4、强制拆除。(2)人身行政强制执行方式1、强制拘留2、强制传唤3、强制履行4、遣送出境。(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是如下几点: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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