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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共同决定。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于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
需要共同决定。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于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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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需要共同决定筹集建筑维修资金。 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择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 (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资金; (七)重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其他关于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问题。
1.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2.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事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 (五)项和第 (六)项规定的事项(即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考虑,需得到法律规定的业主人数的同意。 法律对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程序规定是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对资金去向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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