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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离职就不要填,单位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
自己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除非是因为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导致你辞职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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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1)劳动关系跨越2008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之后仍存续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为以上五种情形的,支付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经济补偿金工资基数、年限是否封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不再分段计算。(2)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E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3)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的。(4)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A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B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5)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工资基数标准(1)月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成都康律师答: 1.第一条的规定与国家规定不符,你有权要求将“基本”二字去掉; 2.第二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违约责任问题,如果是协商解除,则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如果对单方解约违约金作此约定,因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显示公平,则属于有效; 3.第三条是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在期限上和限制的范围上,显然属于不合理,你可要求进行修改。 /./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在与单位的签约中非常被动。如果条件太苛刻又不能达成一致,则建议你放弃该公司。
1、关于劳动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所以,对于因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但是注意,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一般只有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劳动者才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以,劳动合同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合同,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的解除权,只要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在30天期满后,就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找到接替者或者产生了损失,劳动者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如果公司现在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那么你可以不必提前30天立即解除合同,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必须经过公司同意劳动者才能解除合同”或者“必须在公司招聘到新员工才能解除合同”之类的条款,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你不必遵守。 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施加给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能采取任何手段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所以,公司要求员工签自行承担保险的申请书是违法的,是无效的,公司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4、如果公司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的话,你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由此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你不需要承担。也可以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注意将自己的工作向你的直接领导做好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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