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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补偿金赔偿条款是否合同有效

2022-03-22
1、关于劳动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所以,对于因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但是注意,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一般只有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劳动者才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以,劳动合同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合同,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的解除权,只要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在30天期满后,就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找到接替者或者产生了损失,劳动者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如果公司现在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那么你可以不必提前30天立即解除合同,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必须经过公司同意劳动者才能解除合同”或者“必须在公司招聘到新员工才能解除合同”之类的条款,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你不必遵守。 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施加给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能采取任何手段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所以,公司要求员工签自行承担保险的申请书是违法的,是无效的,公司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4、如果公司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的话,你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由此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你不需要承担。也可以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注意将自己的工作向你的直接领导做好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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